服务使用条款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 Startik(以下简称“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使用中,公司与使用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 2 条(术语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条款中未定义的术语,依相关法律、 或公司网站上各服务的使用指南等进行类推解释。
- ① “服务”:指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器、存储、网络等各类服务。
- ② “客户”:指依据本条款与公司签订使用合同并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个人、法人及公共机构等。
- ③ “服务使用费用”:指为履行本服务合同,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各种服务费用, 包括合同约定的固定费用,以及超额流量、服务器设置、技术支持等虽未在合同中明文规定但经双方协商 实施的追加服务所产生的实报实销性费用。
- ④ “积分(Credit)”:指公司为抵扣客户服务使用费用而针对特定服务发放的具有货币价值的额度。
第 3 条(条款的明示及变更)
- ① 本条款可在公司网站上进行查阅。
- ② 公司如对条款进行修改,将至少在修改内容生效日 7 日前, 在公司网站上明示实施日期、修订事由等详细内容并进行公告。 但若修改内容可能对客户权利及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应通过客户的电子邮箱进行通知, 客户可在通知后 30 日内提出异议。
- ③ 公司在公告修改条款时,将告知客户有 30 日的意见表示期限, 若客户在该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拒绝,则视为客户同意修改后的条款。
- ④ 若客户不同意修改条款的适用,公司或客户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此种情形下,公司将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同等方式向客户通知解除事由、解除日期及退款费用等。
第 4 条(条款外适用)
- ① 本条款未明示之事项,依相关法律、商业惯例以及公司网站内各服务的运营政策(如适用)执行。
- ② 公司可针对个别服务另行制定具体条款,若个别条款与本条款内容冲突,且未另行约定优先顺序时, 以个别条款为优先。
- ③ 对于未设立个别服务条款的服务,适用本条款。
第 2 章 服务使用合同
第 5 条(条款同意及使用申请)
- ① 客户在申请并使用服务前,应充分了解公司网站中所载明的服务类别、各服务的特点及内容、 收费标准、各服务使用条款(如无个别条款则适用本条款)、运营政策等内容。
- ② 客户在同意本条款后,可按照公司规定的申请方式提交服务使用申请。
- ③ 客户在申请使用服务时,公司如因业务需要,可要求客户填写额外的书面申请资料, 并提交与合同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 (居民登记号后 6 位删除或以 * 号处理)等。
- ④ 客户在申请使用服务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真实信息。如违反此项规定, 公司可限制该客户对服务的使用,且客户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 ⑤ 客户在服务使用申请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将依相关法律及公司《隐私保护政策》予以保护。
- ⑥ 如客户与公司未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可通过保存服务使用条款副本、公司网站上所公示的产品信息 以及客户的服务使用申请记录等资料,替代正式合同文件。
第 6 条(使用申请的批准)
- ① 客户按照第 5 条所规定的事项正确填写后申请使用服务, 经公司批准后,服务使用合同即告成立。
-
② 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公司可拒绝批准客户的服务使用申请,且即便已批准,也可解除服务合同:
- 1. 以非真实姓名申请服务的情况
- 2. 盗用他人名义申请服务的情况
- 3.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况
- 4. 在使用本公司或他公司服务期间,曾引发网络故障攻击,或提供类似服务而可能对 现有客户的正常服务使用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
- 5. 运营违反国内法或国际法的非法网站(例如:非法成人内容、非法赌博、反国家组织等)的情况
- 6. 以非正常服务提供目的滥用或误用服务的情况
- 7. 欠缴公司其他服务使用费用的情况
- 8. 过去存在服务费用逾期缴纳记录或不良使用记录的情况
- 9. 按相关法律被认定为未成年人的客户
- ③ 公司可对客户所使用的部分或全部服务规定一定期间的最低使用期限。
第 3 章 义务
第 7 条(公司的义务)
- ① 公司为向客户稳定、持续地提供其申请的服务,应充分了解公司的工作计划、 服务器等设备的持有情况及设施现状。
- ② 公司对客户正当提出的意见或不满,应立即或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及程序内予以处理。
- ③ 公司在签订使用合同、变更合同内容及解除合同时,应尽力为客户在与合同相关的 各项程序与内容方面提供便利。
- ④ 公司应在其网站上公示服务类别、各服务的特点与内容、费用、各服务使用条款 (如无个别条款则适用本条款)、运营政策等信息。
- ⑤ 公司为顺利办理服务申请及运营而收集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但依相关法律规定,因侦查目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请求,或应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请求, 以及客户拖欠服务费用而需向征信公司或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情形除外。
- ⑥ 公司不会以违反本条款的目的访问或处理与服务相关的客户信息及数据。 但为解决故障、保护客户信息等提供顺畅服务之目的,在必要时可访问并查阅客户信息。
- ⑦ 如根据第 6 项所掌握的客户信息,确有必要为顺利服务提供而对数据进行删除、 更改等处理,公司将在取得客户同意后执行。若客户不同意, 且该等处理与否将影响公司服务运营或其他客户的服务使用, 公司可中止该客户的服务使用。
- ⑧ 公司如需向客户发出通知,除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通过客户登记的电子邮箱进行通知。
第 8 条(客户的义务)
- ① 客户应在指定缴费日或之前支付服务使用费用。
- ② 客户不得妨碍公司服务运营或其他客户的正常服务使用,不得侵犯第三方权益。
- ③ 客户不得利用公司服务实施违反国内法或国际法的非法行为。
- ④ 客户应定期检查其运营中的服务,以确保服务可免受未经授权的入侵或攻击。
- ⑤ 客户有义务对其运营服务中的数据进行单独备份与保存, 对于数据缺失或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如客户使用了公司提供的单独备份服务, 则在该备份服务约定范围内,公司对因数据管理疏忽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⑥ 客户对其运营服务中产生的著作权相关问题负全部责任。
- ⑦ 客户对其运营服务中使用的账号(ID)及密码、内容访问信息等全部信息负有管理责任, 因上述信息泄露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⑧ 未经公司同意,客户不得将服务转售或转租给第三方。
第 9 条(知识产权归属及禁止侵权)
- ① 由公司创作的著作物,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客户不得侵犯公司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 ② 客户及访问公司服务的访问者,不得在未经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 将通过使用公司服务所获得的信息复制、传输、出版、分发、播出, 或通过其他方式用于营利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 4 章 服务使用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第 10 条(服务使用合同内容的变更及限制)
- ① 如客户的合同内容(服务种类、合同期限、使用目的等)发生变更, 应按相关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因客户原因致变更申请延误而导致问题的, 责任由客户承担。
- ② 如客户的实际使用超出约定服务范围,公司可通过客户在公司登记的联系方式通知相关事实后, 对合同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 ③ 如客户拖欠公司所收取的服务使用费用,公司可限制客户的变更申请。
- ④ 如设备资源不足、技术上难以提供服务、或公司服务政策发生变更等情形, 公司可限制客户的变更申请。
- ⑤ 如客户滥用或误用服务,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可对服务加以限制。
第 11 条(服务使用合同的自动续约)
公司与客户可协商约定服务使用合同期限,如客户或公司未在合同期满前一日 表示不续约意向,则视为在相同条件下自动延长合同期限。
第 12 条(与法律地位承继相关的客户信息变更)
- ① 因继承、合并、分立、业务转让等原因,客户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地位发生承继的, 该事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公司原则上不介入。
- ② 客户应在相关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信息复印件 (居民登记号后 6 位删除或以 * 号处理)及必要时可证明法律地位承继的相关文件, 依公司指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申请,公司在确认后将更新其所保存的客户信息, 至此程序完成。
- ③ 在法律地位承继时,应先向公司全额缴清截至事由发生时所产生的服务使用费用, 如存在未结费用,公司可拒绝就此提供协助。
- ④ 在因法律地位承继导致客户信息变更时,承继人应充分了解剩余合同期限内的权利、 义务及合同条款后再进行承继,与此相关如发生问题,责任由承继人承担。
- ⑤ 即便法律地位承继所涉及的客户信息变更已完成,如公司判断该承继行为 旨在规避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且承继人持续不履行服务使用合同项下的责任, 公司仍可向原合同方追究与服务使用合同相关的责任。
第 13 条(客户对服务中止或解约)
- ① 客户欲解除使用合同时,应通过公司网站所公告的程序与方式向公司发出通知。 若以客户所期望的解约日为基准存在未支付的使用费用,客户需先完成支付, 解约程序方可完成。
- ② 如客户未以解约日为基准结清使用费用,则无权要求公司就数据保留及迁移提供协助。
- ③ 免费提供的服务,在使用合同解除时可无需另行通知而自动终止。
- ④ 因客户责任导致的服务解约,公司可就设有最低使用期限的服务, 依据第 20 条的规定向客户收取解约金。
- ⑤ 在解除服务使用合同前,客户须自行备份存储于公司服务器上的数据。 合同解除后,公司将删除客户的所有服务器及服务,删除后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法恢复。
- ⑥ 即便合同尚未到期,如出现原材料成本大幅上升等因素, 公司可在征得客户同意后提高使用费用。此属公司责任范围, 若客户不同意变更后的费用,可在无需支付合同期相关解约金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
第 14 条(公司对服务使用的中止)
-
① 如客户的服务使用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公司可中止其正在运行的服务器网络连接,
并要求客户予以纠正:
- 1. 违反第 8 条规定的客户义务的情况
- 2. 未在公司指定日期支付服务使用费用的情况
- 3. 超出许可或合同约定网络带宽的使用情况
- 4. 客户服务因异常过度使用服务器资源、过量数据包、广播等导致或可能导致 服务故障的情况
- 5. 客户内容被黑客入侵或疑似感染病毒的情况
- 6. 客户过度创建内容而对存储空间、流量或 AI 使用造成严重负担的情况
- 7. 客户以不当方式使用 AI 提示,对服务造成潜在损害的情况
- 8. 因客户过度使用国际链路,导致基础电信运营商要求消除相关问题的情况
- 9. 政府机关通过合法程序,为获取证据而请求暂时中止运行内容的情况
- 10. 客户以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目的使用服务的情况
- ② 在本条规定事由导致服务中止期间,公司仍可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 15 条(公司对服务使用合同的单方解除)
-
① 如客户的服务使用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公司可在无需另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解除服务使用合同:
- 1. 客户在服务使用月的次月月底前,仍未对拖欠的使用费用采取适当措施的 (但若与公司之间已通过书面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客户在服务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被证明为虚假
- 3. 客户通过其运营中的服务,实施给公司服务或其他客户服务带来损害的 不必要行为,或有此类行为的企图
- 4. 针对托管服务的大规模网络攻击导致公司服务或其他客户服务受到损害
- 5. 客户对第 14 条所述事项不采取适当纠正措施的情况
- 6. 客户服务使用目的和方式违反国内外法律,政府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服务提供的情况
- 7. 客户未合法提供内容,致第三方依法请求中止服务的情况
- 8. 客户将公司内容用于非法目的的情况
- 9. 客户发生破产申请、查封、假扣押、拒付、拍卖、重组等情况
- 10. 客户 1 年以上未使用服务的情况
第 5 章 与服务使用相关的主要告知事项
第 16 条(服务提供)
- ① 公司原则上全年无休、每天 24 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 但因定期检修或系统升级需要,服务可能会暂时中断, 对于计划内作业导致的中断,公司将通过网站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事先公告。
- ② 客户对利用公司服务制作的内容享有完全所有权。 但客户将内容提交给公司,用于本服务时,即视为向本服务的所有使用者授予 一份非独占性许可,允许其根据本条款及本服务的功能, 访问、使用、复制、分发、展示、公开传播或以在线/电子方式传送该等内容。
- ③ 公司所提供的 AI 相关服务,其结果可能与事实不符或不够准确。 公司无法完全控制 AI 的回答内容,因此对其结果不承担责任。
- ④ 对于明显超出一般服务使用范围、且利用过度内容制作或不当使用 对服务造成损害的客户,公司有权单方面中止服务。
第 17 条(服务中断时的免责事项)
-
① 发生以下任一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时,由于公司无法控制或预防,
即便未额外通知,也不视为公司过错:
- 1. 因预料之外的故障、紧急维护等不可避免原因导致服务中断
- 2. 依据《电信事业法》规定,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路径发生障碍的情况
- 3. 国家或地区紧急状态、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情况
- 4. 因客户服务管理员或内部人员、或第三方管理不善(账号/密码外泄等)导致事故发生
- 5. 属于第 14 条所述事项之情形
- 7. 依《附录 1》中对不正当用户的定义及处理方法实施服务中止或解约的情况
第 6 章 服务使用费用
第 18 条(服务使用费用的一般原则)
- ① 公司将在其网站上公示服务使用费用及变更事项。
-
② 客户应缴纳的服务使用费用包括以下种类:
- 1. 服务基本费用:按服务种类事先设定的基础使用费用
- 2. 追加使用费用: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或使用额外服务时产生的费用
- ③ 合同期内变更的使用费用除特殊情况外,不溯及既往。
- ④ 如客户持有有效积分(Credit),可依《附录 2》的积分政策抵扣部分或全部使用费用。
- ⑤ 对设有第 6 条第 3 款所述最低使用期限的服务,如中途解约,可能产生解约金。
- ⑥ 服务中止期间不计入第 6 条第 3 款所述最低使用期限或约定期限。
第 19 条(服务使用费用的计费与缴纳)
- ① 公司将在费用产生当月的次月向客户开具账单, 客户应在公司预先指定的缴费日或之前缴纳账单所列费用。
- ② 服务使用费用以信用卡支付为原则, 如确有必要,客户可与公司协商使用公司认可的其他支付方式缴纳费用。
- ③ 如客户以公司难以识别的入账方式或未事先约定的入账人名义支付费用, 从而导致的服务中断等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 20 条(服务使用费用的结算方法)
- ① 服务使用费用以“结算周期”为基准进行计算和计费。本条款所称“结算周期”,是指自服务开通日或最近一次付款日为起点,至次月同一日期前一日止的 1 个月周期。(例如:3 月 10 日开通服务的情形下,自 3 月 10 日至 4 月 9 日视为 1 个结算周期。)
- ② 客户首次以付费方式开通服务时,以服务开通日为基准,将 1 个月视为 1 个结算周期,并就该结算周期收取全额服务使用费用。例如,若在 3 月 10 日以付费方式开通服务,则自 3 月 10 日至 4 月 9 日视为 1 个结算周期,并就该 1 个月的全部费用进行计费。若公司另行制定了促销或免费试用期时,可事先向客户告知。(根据公司政策,不对部分月份进行按天比例(按日)折算计费。)
- ③ 客户在服务使用期间变更服务(包括升级/降级至上位/下位套餐)时,变更前结算周期内的服务使用费用以变更前套餐为基准计算,变更后服务对应的使用费用自下一结算周期起适用。若为上位套餐变更(升级),公司可根据客户请求自变更申请之时立即提供上位套餐功能,但即便如此,当期结算周期的服务使用费用仍按变更前套餐标准计算。若为下位套餐变更(降级),变更后套餐的功能及费用自下一结算周期起适用,对已开始的结算周期不再进行按日结算或部分退款。
- ④ 客户解除服务使用合同时,就解除日所在结算周期的服务使用费用,以该已开始结算周期的全额作为计算基准,原则上不进行按日折算或部分退款。但如公司另行制定了退款政策,或公司与客户之间另有个别合同约定的,以该退款政策或个别合同为优先。
- ⑤ 对以使用次数为计费标准的服务,不论服务开通、变更或解除时间,均以实际使用次数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应收金额并进行计费。
第 21 条(服务使用费用逾期管理规定)
- ① 如客户未在缴费期限内支付使用费用,可依据第 14 条中止服务、 或依据第 15 条解除服务使用合同。
- ② 对于客户逾期未缴的使用费用,公司可按逾期费用总额的每月 1.5%收取滞纳金并再次计费。
- ③ 如客户持续拖欠使用费用,公司可将相关债权委托给征信公司进行催收。
第 22 条(计费异议及多缴/错缴的处理)
- ① 如客户对已计费金额存在异议,可在账单发出日后 14 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提出, 公司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客户。
- ② 如因不可避免原因无法在第 1 款期限内通知结果,公司将重新指定处理期限,并连同延迟原因一并通知客户。
- ③ 如公司在客户所缴费用中发现多缴金额,公司将在 14 日内将该金额退还给客户。
- ④ 退款方式方面,对于信用卡支付的部分,原则上通过支付机构账户撤销交易处理; 对于其他支付方式的退款,则按照公司预先制定的方式向客户办理退款。
第 23 条(逃避费用的追缴)
如客户违反本条款规定,以不正当方式逃避服务使用费用, 公司可向客户追缴相当于被逃避金额 2 倍的费用。
第 7 章 损害赔偿
第 24 条(损害赔偿范围)
-
① 如因公司明显过失,导致未能达成或维持其所保证的服务水平,
则依据《附录 3》中各服务所规定的服务级别协议(SLA)向客户进行赔偿。
如特定服务未另行规定 SLA,则损害赔偿水平依下列标准执行:
月可用率(%) 积分抵扣额度 99.0% 以上 ~ 99.9% 未满 当月使用费用的 10% 95.0% 以上 ~ 99.0% 未满 当月使用费用的 25% 95.0% 未满 当月使用费用的 50% - * 月可用率(%) = 100 × {1 - [因公司责任导致无法使用服务的总中断时间 / 当月总时间]}
- * “中断”:指因公司可归责事由,导致客户所使用服务的对外连接无法建立的情况
- * “中断时间”:自客户就无法使用服务的事实通知公司之时 (或在客户通知前公司已自行掌握该事实之时)起开始计算。 但属 SLA 适用排除对象、或事先公告的维护时间,不计入中断时间。
- * “当月使用费用”:指在发生中断的当月,客户就发生中断的该服务实际支付给公司的金额
- ② 本条仅适用于有偿使用公司服务的客户,对免费服务或以活动等形式提供的免费服务, 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 25 条(损害赔偿的申请)
- ① 除非公司与客户另有书面约定,如因公司责任导致服务性能及可用性问题, 客户可依据 SLA 条件,仅通过获得积分抵扣方式获得补救。
- ② 原则上,积分可适用于该账户下正在使用的所有服务,但不得转让或用于其他账户。
- ③ 客户如欲获得积分,须在发生中断的当月的次月月底前向公司提出申请, 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名称、会员账号、申请理由、申请金额及计算依据 (中断时间、日志资料等)。
第 26 条(客户的损害赔偿责任)
- ① 如客户违反本条款所规定事项而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可向该客户索赔。
- ② 在客户需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法律费用、相关支出及 第 1 款所述索赔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 27 条(免责)
- ① 如客户的损害事由属于本条款第 14 条、第 15 条所述情形,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② 公司对任何特殊、直接、间接、惩罚性、偶发性、结果性损害,或利润损失、 信息丢失、业务中断等(无论基于合同、不法行为或其他原因)不承担责任。
- ③ 公司不介入客户之间、或客户与第三方之间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纠纷, 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 ④ 如客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本条款而致使公司受到第三方索赔、 诉讼等各种异议时,客户应自负责任与费用使公司免责; 如未能完全免责,客户应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 ⑤ 对于虽在公司网站上展示,但由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本 SLA 不适用。
第 28 条(争议解决)
- ① 如因本条款或服务使用发生争议,原则上提交韩国商事仲裁院进行仲裁解决。
- ② 如发生法律诉讼,以公司总部所在地管辖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第 29 条(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
- ① 公司承诺诚实履行本条款,并以提供服务代替签名。
- ② 客户承诺诚实遵守上述条款,并以提交服务申请代替签名。
< 附 则 >
- ① 公告日期:2024 年 06 月 01 日
- ② 实施日期:2024 年 07 月 01 日
< 附录 1 >
不正当用户的定义
- ① 与已登记为不正当用户的账号具有相同注册模式者
- ② 使用同一 IP 创建多个账号并使用服务者
- ③ 过度创建内容或使用异常提示以滥用 AI 资源者
- ④ 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注册会员,或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并使用他人信用卡者
- ⑤ 被认定为对公司其他服务造成危害的用户
- ⑥ 以一般规范视为不当方式使用或企图使用服务者
服务中止
- ① 对符合或疑似符合“不正当用户”定义的账号,公司可通过注册时填写的联系人信息尝试联系。
- ② 如联系人信息为虚假,公司可中止该客户的服务。
- ③ 如能成功与联系人取得联系,公司可要求客户在 3 日内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明文件。 个人客户需向公司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居民登记号后 6 位删除或 * 号处理), 企业客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及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复印件。 如在 3 日内未提交,公司可中止该客户的服务。
不正当用户的认定及服务解约
- ① 服务中止后,公司可在 5 日内再次要求符合或疑似符合“不正当用户”定义的客户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明文件。
- ② 如在 5 日内仍未提交,公司将客户认定为不正当用户,并解除其服务。
- ③ 不正当用户一经认定,将被永久禁止再次使用服务。
例外情况
- ① 如接到网络警察或其他侦查机关的调查请求,公司可立即中止或解除该客户的服务。
- ② 如确认客户明显以社会通念上不当目的使用服务,公司可立即中止或解除其服务。
< 附录 2 >
积分的发放
- ① 积分由公司按其定义的用途发放给客户,用于抵扣服务使用费用。
- ② 积分的种类、金额、使用期限等由公司决定。
- ③ 已发放的积分不得兑换为现金或其他货币。
积分的注册
- ① 积分会根据用途及支付方式,由公司直接注册到客户账户。
- ② 一旦注册完成,不得取消积分注册。
积分的适用
- ① 积分仅可用于抵扣公司提供的服务使用费用,不适用于第三方解决方案、商用内容及技术支持费用。
- ② 积分在注册当月的服务费用中自动适用,客户不得自行决定适用时间。
- ③ 如积分金额大于当月服务费用,剩余部分会自动结转至次月服务费用。
- ④ 当客户持有多个积分时,优先使用最先到期的积分;如到期日相同,则优先使用最先注册的积分。
- ⑤ 对已享受其他促销优惠的客户,先适用积分,再适用相应促销折扣。
积分的失效及回收
- ① 超出有效期的积分无法注册,未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的积分将自动失效。
- ② 会员注销时,积分即告失效,即便客户日后重新加入服务,原有积分亦不得恢复或使用。
-
③ 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可回收客户积分:
- 1. 将积分转让、出售或兑换为现金的情况
- 2. 未经公司事先同意,即对公司发放给客户的积分发布新闻稿或向公众公开的情况
- 3. 客户的服务使用内容符合第 15 条中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 4. 公司可随时回收已发放的积分,被回收的积分不予退还。
< 附录 3 >
SLA(Service Level Agreement)
Network(网络)
在使用期间,除事先公告的维护时间外,网络可用率保证达到 99.9%。
Cloud Server(云服务器)
包含计算、存储等所有服务器主机功能,除事先公告的维护时间外,保证 99.9% 的可用率。 但不包括因客户服务操作系统、客户内容所连接的其他软件、第三方或客户自身操作所导致的问题。
Data(数据)
如因公司明显过失,导致存储于约定存储容量内的数据被删除或任意更改且无法恢复, 公司将以当月使用费用的 1.5 倍为上限予以赔偿。
Emergency Maintenance(紧急维护)
如因严重服务下降需要进行紧急维护,公司将尽可能在服务中断前进行公告。 但在被指定为紧急维护作业的情况下,无法保证 100% 事前公告。 以维护前公告为目标,若确有困难,可能在作业结束后再行公告。